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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杨洋:建议制定特殊需要信托税收优惠或支持政策

2025-03-13 15:23:50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杨洋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税收优惠或支持政策,扫除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家庭“通过以不动产等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实现家庭自助自救”的制度障碍。

根据相关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总数已达1200万,这些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大多数没有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其家庭普遍面临财产托付难题。

杨洋指出,信托制度因财产独立、专业管理等特点,是解决残疾人家庭财产托付难题的有效工具。2023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已明确将“特殊需要信托”纳入信托业务分类,这为相关服务提供了政策基础。2024年12月,北京市率先试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但配套税收政策仍处于空白。

“当前残疾人家庭以不动产设立信托需承担高额税负。”杨洋调研发现,残疾人家庭在信托设立阶段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存续期间出租或转让房产还需重复纳税,这严重削弱了信托的民生保障功能。

特殊需要信托的实质是家庭内部财产赠与或继承。杨洋说,我国税法对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已有免税规定,仅需缴纳小额费用,继承情况也与此类似。当前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归属规定比较模糊,但已有一些法院判决对信托财产归受托人予以确认,在业界也达成一定共识。同时,财产放入信托时按非交易过户处理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托设立环节一般也都不予征税。

对此,杨洋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坚持实质课税和导管原则。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可信托只是起到委托人向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导管作用”,受益人才是真正享受信托受益权的主体,使受益人不因采用信托方式获得信托利益而产生税收成本的增加。二是信托设立阶段,明确信托设立属于非过户交易,让委托人取得类似遗嘱继承的税收待遇。

三是在信托存续阶段,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对外交易,建议可以按照正常交易对受托人征收营业税等。四是对于特殊需要信托而言,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阶段,受益人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等残疾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杨洋表示,此举将有望助力残疾人家庭通过不动产信托实现“自助自救”,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当前我国已具备政策基础,亟需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完善特殊需要信托的税收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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